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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有哪些
来源:卢叶花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量:228

  一、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有哪些

  离婚,是源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不存在离婚后向对方要求赔偿的说法。但是对于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况,婚姻法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佮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二、离婚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赔偿协议书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精神伤害,有过错的一方同意承担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书。离婚赔偿协议书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情况;

  2、其次,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的,离婚赔偿协议无效。

  3、离婚赔偿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4、离婚赔偿的时间要求;

  5、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解决离婚赔偿协议书怎么写的问题,您只需要参考上文给出的信息,结合您自己的情况进行详细陈述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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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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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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