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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袁战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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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案件分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者在程序上略有差别。

  ①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在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0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的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是终审裁判,其中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不同情形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再经复核程序。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1.报请复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由;

  (2)简要案情(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

  (3)审理过程;

  (4)判决结果。

  2.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和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如被告人虽无前科但有劣迹等。

  3.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2)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3)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5)案件审查报告、法庭审查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6)上诉状、抗诉状;

  (7)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8)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进行以下活动:

  1.提审被告人。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提审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复核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为了保证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作了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除因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被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外,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其他被告人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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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袁战胜
  • 执业律所:
    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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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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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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