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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作者:田凤华  更新时间 : 2020-10-29  浏览量:737


1、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就该房产的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会裁决房屋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即:房屋首付款应该视为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房贷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2、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也会存在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

3、关于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如何补偿另一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应补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该如何计算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是补偿的关键,在实践中一般依如下方式计算补偿数额:

房屋升值率=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购买时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

双方应共同分割的房屋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加利息)*升值率


  【法规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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