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刚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分析
来源:刘振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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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耕种方便或建房需要,农村村民相互之间换地情况较为普遍,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征收带来的巨额补偿往往让交换土地的一方改变初衷,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换地合同无效,此类纠纷在农村今年爆发较多。

此类争议一般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种为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双方签的的换地协议书合法有效,因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种情况下,法院存在两种裁判思路,第一种认为双方签的换地协议书一般认定为无效,虽然《土地承包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包方不能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但互换土地相当于改变了集体组织身份,变相变更了土地承包方,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符合民主议定程序。第二种认为双方签订的换地协议书有效,因为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享有优先权。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二款的规定只是规范土地发包、承包行为,并不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近期,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二人均为同一村村民,但属于村内不同小组,一审法院认定二人分属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互换土地需要履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但二人并未履行,故而判定换地协议书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换地、租地、买卖宅基地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忙处理,以免后续出现反悔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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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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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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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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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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