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期限届满是否属于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解散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应依法解散,该种情形下,自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无法再继续履行,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营期限届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三、上述情形下,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才允许劳动者就上述情形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故计算经济补偿的期限应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
1、2008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3、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