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刚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刘振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量:402

根据统计数据,离婚率几年来呈逐渐上升趋势,特别是辽宁省,离婚率在全国排名靠前,如此多的离婚,不仅让当事人之间往往因为财产、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耗费心力,还给法院带来了较为繁重的审判压力,离婚的原因千奇百怪,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离婚的夫妻都做到好聚好散,不过作为律师,还是要提醒各位谨慎离婚。离婚中,遇到的最常见的问题莫过于房产如何分割,接下来,本律师就此问题做个简单的普法,以便各位读者有个知晓。

根据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判断房屋归属,实践中经常需要考虑到三种情况:第一是房屋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第二是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第三是房屋是否是父母出资,根据这三个变量,可以排列组合成多种不同认定结果。下面我将一一说明:

一、房产分割不同情形

(一)婚前买房情形:

1、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者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于登记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人出资,结婚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人出资,结婚前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购买方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还贷的部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

5、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实践中一般按照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才以另一方名义购房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6、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为共同共有,离婚时一律平分。

7、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购房,则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分;如果是非同居期间购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二)婚后买房情形:

1、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登记在购买方一方名下,如果是全款购买,则房屋为购买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屋是贷款买房,则首付款为购买方一方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和房屋增值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

2、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是对方名下的,房屋为共同所有,离婚时平分。

3、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的,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律平分。

(三)父母出资买房情形:

1、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为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一般判给登记一方所有,由登记一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其产生的增值,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3、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房屋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为夫妻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4、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5、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则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离婚时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平分。

6、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出资父母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7、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一律平分。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9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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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振刚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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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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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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