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案件必须掌握的时间节点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量:257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获得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要得到足额的保障。等职工病情稳定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宗旨。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逐步形成工伤预防、治疗康复、经济补赔三结合的模式,对工伤预防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制度设计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使单位缴费与工伤预防工作紧密相连,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救治,而将相当多的精力放在职业康复,使人力资源获得最大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得到众多雇主的支持,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分散单个雇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面临的经营困难风险。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

工伤认定

申请时间:单位为30日,个人为1年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作出时间

作出时间:自受理之日起最长60日内作出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工伤认定书不服的处理

1、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2、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作出鉴定结论期限:最长9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初次鉴定时限: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职工工伤经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或终结)后,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再次鉴定时限:15日

    对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复查鉴定时限:1年

    自生效的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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