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有两名、三名及以上子女的华侨可以作为收养人。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据此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时,尽管不受已有子女数量的限制,但也必须受到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在这一点上,华侨与一般收养人相比,没有例外规定。
故,有三名子女的华侨想收养在国内的二名侄子,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