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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来源:刘振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量:1899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员工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这样的规定是否有违公平原则?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员工追偿?

  就此问题,笔者进行了法律及案例检索,向读者作简要介绍。

  一、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仅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但没有明确是否可追偿。

  目前关于追偿权的成文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然而,雇佣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能否适用该条,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部分法院支持、部分法院不支持。  

  二、用人单位追偿权限制

  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即使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人损解释》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追偿权的适用也仅限于当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然而,“故意或重大过失”较难认定,员工主观意思主要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种情形,经检索多个案例,凡违法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基本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此外,用人单位并非有权全额追偿,审判实践中,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般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

  三、参考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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