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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离婚时该如何处置?
来源:刘振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量:364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满足以下条件:1、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2、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3、剩余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剩余未还贷款归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可以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要求产权登记一方给与补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比较容易确定,可以通过查询结婚到离婚期间的还贷记录进行金额的确定,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里,笔者介绍一下目前较为常见的认定方式,第一步是计算房屋升值率,房屋升值率=房屋离婚时价值÷购买房屋的成本(包括结婚时房屋的价格+共同已还利息+税费、中介费等费用);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数额,即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房屋升值率。

 

案例说明

A男于2010年购房一套,当时房屋价值50万元,A男收费15万,从银行贷款35万,契税等其他费用共1万元,婚前A男还贷本息共计3万元,2012年A男与B女结婚,房屋价值为60万,房屋产权登记在A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其中本金8万,利息2万,2018年双方离婚,离婚时房屋价值为120万。

首先计算房屋增值率,即房屋现价值120万÷(结婚时房产价值60万+共同已还利息2万+税费1万)=190.4%

再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数额=共同还贷部分10万÷2×190.4%=9.52万

综上就是关于婚前一方买方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的分割规则,司法实践中,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同时需要提示的是,实践中房屋价值并非一直上涨,也存在房屋价值下跌的情况,在主张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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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振刚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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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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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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