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怀玉律师亲办案例
特殊用工的侵权责任
来源:颜怀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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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颜怀玉律师团队

  在用工关系中,有几类比较特殊,法律对其侵权责任也有着特殊规定,本文归纳总结如下: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时极易发生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诿责的现象,当争议发生时,究竟应由何方承担责任,其实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完全无需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用工单位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要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还需注意的是,生活中存在很多个人用工的情况,生活中我们可能出于减少麻烦、就近心理,选择不通过公司直接对个人进行用工,此种方式选取的人员很可能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易发生自身损害和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此时若发生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要承担责任。若劳动者受到损害,雇佣方也要承担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相应份额承担责任,故个人用公时,我们要警惕这一点。

  还有一类特殊的用工情况,无偿帮工,无偿帮工造成帮工人自己损害---被帮工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原则上被帮工人承担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者则不承担,此时被帮工人仅需在公平原则下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当然若是第三人造成,被帮工人可以免责,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也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法律也倾向根据公平原则可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除了帮工人自身损害,若是帮工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被帮工人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原则上被帮工人承担;即使帮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被帮工人责任承担方式也为连带责任,除非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才不承担责任。故即使是无偿帮工,我们也要权衡利弊,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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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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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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