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上海律师>律师>周运柱律师>律师文集

上海房屋动迁知青政策-资深周律师很专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10-26 19:07  浏览量:233

上海房屋动迁知青政策-资深周律师很专业,十年以上拆迁律师经验,大量胜诉案例,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高级合伙人,水平高,实战能力强,胜诉高。

【案件管辖】因征收或者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分割产生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鉴于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系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若因涉及多名被告或多套安置房分布在不同辖区,分别由不同法院管辖易引发案件执法标准不统一,且征收利益分割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征收补偿政策的实施。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此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时的事实调查与处理标准的统一,此类案件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为宜。2014年第四季度全市法院民庭庭长例会曾就

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倾向性意见也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管辖,继续按2014年第四季度民庭庭长例会研讨纪要精神执行。

16、【安置房屋分割的受理问题】安置房屋尚未确定,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

安置房是否确定,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原则上以不动产初始登记为判断标准。

但是实务中,有的安置房屋已经建成,甚至巳经完成实物交付。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开发商未缴纳相关费用、建设过程中改变规划等),房屋长期无法办理初始登记,若对此类房屋不予分割,则会导致家庭共有利益悬置,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被安置人,因此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安置房屋可以予以分割。

但由于不动产物权尚未登记,法院在处理时不宜作确权分割,而应作房屋购买处理,判决一般釆用XX房屋由XX当事人购买的表述。


以上内容由周运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运柱律师咨询。

周运柱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继承 征地拆迁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证券投资

咨询电话:158-0186-8680

接听服务时间:07: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周运柱

周运柱 副主任律师

已认证

从业15年

158-0186-8680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大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漕溪北路88号23楼徐家汇地铁站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