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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房产继承律师费-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10-24 23:00  浏览量: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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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01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02 立遗嘱人死亡; 

03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04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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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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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

周运柱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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