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待遇) | ||||||
项目待遇 | 享受条件 | 评残等级 | 标准 | 享受待遇 | 备注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一级 |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二级 |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三级 |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四级 |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五级 |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六级 |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七级 |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八级 |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九级 | 9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十级 | 7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保险津贴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一级 | 本人工资的9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
二级 | 本人工资的85% | |||||
三级 | 本人工资的80% | |||||
四级 | 本人工资的75%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保留劳动关系 | 五级 | 本人工资的7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
六级 | 本人工资的6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五级 |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个月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个月 | 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 |
六级 |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个月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七级 |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个月 | |||
八级 |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 | ||||
九级 |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 | ||||
十级 |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 | ||||
生活护理费 | 已评定伤残登记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464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8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3644元,城镇居民家庭平均人年消费性支出10197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361元。
2009年乌鲁木齐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881元。
(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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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项目 | 享受条件 | 标准 | 备注 | |
丧葬补助金 | 工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等致死亡的伤残职工的直属亲属 | 支付6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职工因工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核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 (1)配偶:工亡职工工资的40%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