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张先生是三十多年前迁入村里的。去年村里被征收了十几亩土地,补偿款有一百多万元,但是在村民会议讨论这笔补偿款的分配时,认为张先生是后迁入的户口,不应当分这笔补偿款,经过村民投票,会议通过了不分给张先生补偿款的决定。
法律观点: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平等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案情分析:本案中张先生的户口经过户籍管理部门登记迁入本村,并在村里生产生活,应当确定张先生为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同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村里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排除张先生享有的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侵害,张先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