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南宁律师>青秀区律师>王孔芳律师 > 律师文集

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

作者:王孔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0-21 18:18 浏览量:552

医疗过失是指有诊疗资格的医务人员在提供诊疗、复健等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达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的标准而使患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那么,法律对于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

  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

  1、财产罚。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2、行为罚。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4、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

  1、《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该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规则》规定,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制度。鉴定人应回避的情形包括:鉴定人是当事人或其近亲的;鉴定人或其近亲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形的。

  3、委托人可自选鉴定人,鉴定机构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出现医疗过失事故后医疗机构及相应的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被卫生行政部门处以罚款、警告、行政处分等处罚。


在线咨询王孔芳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09

  • 好评:0

咨询电话:19117556686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