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雨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理解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来源:朱哲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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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据此规定可知: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始于婚姻关系的确立,终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始终存在。

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方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双方名义为之。

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非属于人身性的事务。其支出通常情况下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

5.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夫妻之间关于相互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同时,与相对人就该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其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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