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如何举证
颜律师团队
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但各方当事人仍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这两个债权是否有不合法的债权,比如赌博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是合法的两个债权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
其次,债权人拿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这里应注意这几个方面:
是不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就即可。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拿不出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比如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仲裁决定书,那么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要求债权人拿出具体的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不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成苏州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