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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补偿款怎么分割-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10-21 12:15  浏览量: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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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承租人就居住问题和拆迁安置达成协议,现一方反悔,如何处理?     

     答: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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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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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

周运柱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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