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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
来源:顾笑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248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那么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

  婚姻法中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谁是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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