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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
来源:刘志侠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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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0月13日电  今天,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此次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各界高度关切的热点、难点作出积极回应,拟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对涉未成年人性侵犯罪行为适用更重刑罚、将冒名顶替上学等行为入刑。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拟个别下调至十二岁

    近年来,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引发严重后果,许多人呼吁应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或设置“恶意补足年龄”。对此,在10月12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会上,发言人臧铁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此次草案二审稿“两条腿走路”,修改了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拟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适用更重刑罚

    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草案二审稿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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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增加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草案二审稿规定,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草案二审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冒名顶替上大学、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拟入刑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对此,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自洗钱”拟单独定罪

    为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包括: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二是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据了解,作上述修改以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也可以单独定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暴力袭警拟增加单独法定刑

    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二审稿吸收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的建议,拟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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