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购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作者:董修志 更新时间 : 2020-10-20 浏览量:324
连环购车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2月31日,[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载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2集(总第10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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