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薇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28
浏览量:1725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我与租房人没有签订租房合同,当时口头说至少租期一年,现在不到一年,租房人因屡次拖延房租,所以想与其解除合同,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支持我吗?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合同的租赁期限和房屋租金的支付。
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应明确地约定租赁期限。但是如果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准确确定期限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租赁期限,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租赁合同的期限。当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的期限,则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一方当事人在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时,负有在合理期限以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其中“合理期限”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应依交易习惯及具体租赁合同而定,具体操作一般为1个月。
关于租金的支付方面,在租赁合同中,作为租赁合同一方的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交付租金的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违反该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无正当理由未支付;二是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这两种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合同法对该种行为规定出租人规定相当期限催告后,于其期限届满时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该读者遇到的情况,由于租赁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因此虽然双方有至少一年租赁期限的口头约定,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也由于没有书面形式,只能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作为出租房的读者,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给承租方一个月的搬迁期限。

以上内容由单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单薇律师咨询。
单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72好评数1
  • 咨询解答快
中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单薇
  • 执业律所: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7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中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