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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遗嘱合法有效吗?无效部分如何处理?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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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1998年,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

二、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三、2004年1月,李某和郭某顺共同办理人工授精,之后李某怀孕。

四、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

五、2004年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不久,郭某顺病故。

六、2004年10月,李某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郭某顺自书遗嘱无效为由,主张306室房屋归其所有。

七、2006年4月,南京秦淮法院一审判定,郭某顺自书遗嘱处分了李某的部分财产,这部分无效,该306室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郭某顺自书遗嘱是否有效、李某能否取得306室房屋的所有权?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郭某顺名下的306室房屋,已查明是郭某顺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郭某顺在遗嘱中,将306室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实务经验总结

遗嘱人在遗嘱中是否处分他人所有财产,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现结合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以及地方典型案例,将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第一,对遗嘱人而言,在立遗嘱时,一定要在遗嘱中写明所处分的部分仅限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比如夫妻共有房屋,仅能处分房屋的一半,对另外一半是不能处分的;比如共有产权住房,仅能处分自己所有的份额,对配偶所有和政府所有的份额是不能处分的;再比如多楼层的房屋,仅能处分自己所有的楼层,对配偶所有的份额和国家所有的楼层是不能处分的。如果一旦将无权处分的财产遗嘱中,这部分遗嘱当然无效。随着信托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条件的遗嘱人还可以采取遗嘱信托的方式安排生后财产。

第二,对于继承人而言,一份近乎完美的遗嘱,也有可能被认定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此,继承人切莫只注重遗嘱的形式要件、忽略了遗嘱的实质内容。需要特别提示继承人,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的效力,但是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中处分了他人财产、未给特定继承人员留出必要遗产份额等存在遗嘱法定无效的情况,那么公证遗嘱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证遗嘱的这部分内容亦当然无效。

第三,区分遗嘱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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