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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交叉随笔
来源:阿牛拉体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量:504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

交叉难点随笔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从1979刑法160条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成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有交叉有区别,其中交叉是难点。

寻衅滋事的行为模式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达到一定程度则构成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秩序;聚众斗殴的行为模式表现为聚众,斗殴,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其中聚众次数,聚众规模、人数,场所,持械与否都决定着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的行为模式则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轻伤二级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众人,聚众斗殴的主体至少一方是众人,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都包含有以伤害他人身体的内容。结合三罪构成要件的交叉情况,交叉难点集中在,施害方为众人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时,三个罪名的认定上会存在模糊,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准确进行定性,才能准备定罪量刑,笔者小结如下:

一、从行为人是否属“单方积极性”来区分寻衅滋事罪及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是随意殴打他人无缘由地肆意挑衅,无事生非,仇视他人,单方面积极主动实施调戏社会,相对被寻衅滋事方,寻衅滋事者表现出了明显的单方积极性,被寻衅滋事方则消极被动性,刑法规定的几个行为模式皆属此类。然而,聚众斗殴罪的双方都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主动性,实际上由于二罪存在该区别,量刑上,聚众斗殴的被害方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考虑到抵消一部分责任,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量刑规定明显高于聚众斗殴罪。

二、从是否处于报复、争霸等动机上判断。

聚众斗殴罪往往发生在较为确定的主体之间,一般由特定的事由引发,使得双方间产生仇恨,也由双方为争夺地盘、钱物、名声、地位等进行争霸。寻衅滋事则属于无事生非,对他人人身进行殴打,无报复、争霸之动机。

三、以行为的“随意性”来判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区别点:因寻衅滋事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殴打起因上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毫无理由或者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挑起事端,殴打他人。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殴打他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寻衅打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殴打手段、方式的随意性表现为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部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但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伤害他人至何种程度的明确故意。故意伤害罪在于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和目的,伤害他人的起因、对象一般都具有特定性。二罪对伤害结果的追求和放任上也存在一定的程度区别,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情形,此时笔者建议直接以故意伤害、杀人罪定罪定性即可,没有必要双重行为评价。随意殴打也可以评价在故意伤害罪的手段当中。

四、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转换应秉持主客观均转化的原则并对主体转化范围进行控制。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转换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当出现严重后果时,聚众斗殴的调整范围受到限制,出现此种情形的原因是,聚众斗殴也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状态之一,出现严重后果,聚众斗殴的调整范围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相同的量刑模式,重复性立法会降低整部法律的逻辑美观,降低立法水平。轻微的聚众斗殴行为人主观上伤害、杀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不明显,此时只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有重度伤害或者致人死亡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此时聚众斗殴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两个罪名的主客观要件形成对接状态,主客观都转换。当然有观点认为,主观转换或者客观转换都能构成二罪间的转换,其实这是片面的,刑法需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另外转换主体范围是实践中的一难点,斗殴中,一人持刀致人死亡问题,其他主体是否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笔者在所办理的案件中,得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所办理的一个案件区分了故意杀人罪和聚众斗殴罪,持刀杀人的行为人被定故意杀人罪,其他行为人继续以聚众斗殴罪定性。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及量刑均衡的角度,法院的处理是符合规定的,主要看其他行为人对结果的预测能力及帮助力度。另一个案件是都转换为故意伤害罪,因为各个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出现不能明确具体施害者,人民法院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各行为人对结果的出现存在共同的追求或放任,相互鼓励、支持共同实施了危害结果,部分自辩称未致害的行为人未有效阻止结果发生,故皆构转换构成故意伤害罪。简单从这两个例子可知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之间的转换需个案分析,从主客观统一、量刑均衡、共同犯罪理论等方面具体分析。

以上是笔者结合自身办理过的案件进行小结,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罪名,常见案件,三罪名之间的区分即是实践难点,也属理论难点,我们应抓住细微区别,结合判例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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