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成贵律师亲办案例
患者知情权表现有哪些
来源:龚成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量:246

  一、患者知情权表现有哪些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有权对医疗服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防治性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为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向患者告知病情的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对于患者的咨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及时解答,履行告知义务,让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自己得了什么病、处于病情发展的什么时期;知道自己在做何种检查项目;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其他医疗风险,以及自己为配合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等。

  二、患者知情权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明确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实用性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或不确定的话。

  要协议做好病员思想工作,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有关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不要直截了当地告诉病员,必要时由负责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在术前,要向患者交待手术方式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

  三、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享受知情权吗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以上内容由龚成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龚成贵律师咨询。
龚成贵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17好评数3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龚成贵
  • 执业律所: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33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
  •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