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律师亲办案例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来源: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量:544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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