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一方未履行开票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来源:金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量:592

 合同一方未履行开票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近日,有客户A前来咨询,其与B订立商品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给A,租赁物A用于从事餐饮经营;租赁期3年;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B在收到租金后按时出具租赁发票;B配合A办理营业执照等等。合同订立后,A按合同约定缴纳首期租金3万元,B收款后未能开具租赁发票。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A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后A取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预先核准通知书,其载明:上述名称保留至某日,领取营业执照前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得转让。


律师办案


本律师受A委托前往某单位调查得知,因A之餐饮店未提交租赁发票,故营业执照无法办理,换言之,租赁发票乃办理营业执照之前提条件。遂向B发出律师函,认为B收到租金后不开具租赁发票之行为导致A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系根本违约;要求B见函起七日内开具发票并支付因无法营业的实际损失2万元,或赔偿A装修及设备损失。最终B未能开具发票,双方私下协商解除合同并由B退还首期租金及其他损失合计7 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争点在于B违反开具租赁发票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判断B之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应根据违约的具体形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本案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出租给A,租赁物A用于从事餐饮经营,B配合A办理营业执照”。合同履行中A依约缴租,则B亦应依约履行开具租赁发票义务。经走访调查确认提交租赁发票乃办理营业执照之必备条件,经A催告后B始终未履约,A因此无法经营,B之行为显为根本违约。


 律师引申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开票义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若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为居住,则出租人不开票行为无法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B之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解约及赔偿。


 法条指引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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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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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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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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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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