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授意李某某、王某等人持械到某镇张某处滋事讨债。后发生争执。期间该伙人手持搞把、铁锹在气调库门岗将张某打伤,将张某驾驶的轿车玻璃砸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与,经鉴定,张某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承办过程:
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张某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张某某的案件承办律师。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为张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无前科,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2)张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法庭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对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罪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