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解析】
一、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又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