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群山律师亲办案例
硕士毕业论文的引言、结语和致谢
来源:吕群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9
浏览量:4570

引  言

如果将时间退回到2010年,富士康的“十二连跳”将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惨烈记忆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当相对弱势的个体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路可寻时,被社会抛弃的感觉就会油然而生,内心的贫困这时极易诱发极端个案的发生。富士康事件,在大陆所引起的反响基本上就是学者的撰文和网友的牢骚谩骂,除此之外本该积极作为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却了无声息,不见作为。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工会和其他劳工组织却组织了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活动,强烈抗议富士康的“血汗工厂”行径。两相对比,除了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生命权的很大程度不尊重、不爱护外,更应值得我们深深反思的是:为什么在本土发生的事件,本土的工会无所作为,而港台工会却及时且激烈地作出反应?

之所以将富士康跳楼事件称为“个案”,并不是由于这类事件极少发生,而是因为事件中的主体是单个单个的个体行为,相互之间并无串联,不是传统意义的“群体事件”。但是实际上“富士康事件”在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折射出职工维权和追求个人尊严中所遭遇的困境。在此之前有玖龙纸业,在此之后有苹果公司,而且无独有偶的是后两者的调查与曝光又是香港的劳工组织积极参与,大陆的工会和政府反应消极。早在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已写入宪法,[1]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将“人权”由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并在根本大法中给予以宣示。

从此,“要不要保护人权”不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怎样保护人权”。宪法明文确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应该理解为国家公权力在立法、执法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忠实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能理解为国家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唯一主体,事实上,在社会结构和利益日趋多元化的今天,如果一味强调依靠国家公权力来尊重和保护人权,其他社会力量袖手旁观,这样的人权保护模式必将走向穷途末路。新的时代、新的环境呼唤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也亟需人权保障模式的创新,社会团体作为非官方的民间团体,其充分的独立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恰好可以顺应时代潮流,在人权保护领域大有作为。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同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2]我国现行宪法也在第三十五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于我国当代正处于利益公化的社会转型期,这种利益分化也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利益共同体体制下的表象意义的结社权,在市场经济时代正转变成影响公民个体实际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权利。[3]社会团体在法律框架之内,积极行使职能,不仅能最大程度上平衡社会大众利益,而且是国家管理模式的必要和有效补充。而工会正是基于这种结社权背景下的一种社会团体,就业问题关乎人的生存与尊严,以有限的政府力量解决数量庞大的劳工权益保护不具现实可行性,这就更加要求工会在维护劳工权益方面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



[1]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即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2] 转引自李红勃、周少青.析辩公民权和政治权下的结社自由[J].河北法学,2004(8).

[3] 周少青.中国的结社权问题及其解决----一种法治化的路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12.

结   语

人类步入21世纪的头十个年头已经过去了,尽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庄严宣告形成,但对于任何一个以法学学习和研究为己任的人来说,心中都难以引发些许激动,更多的却是对国家未来宪政之路的深刻思索。

早在上世纪末,无论是在执政党的党章中,还是在宪法正式条文里,就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治理和发展的目标。[1]十年的时间不能谓之太短,亦不能谓之太长,理性的思考之后就会发现,我们的法治之路依然是任重而道远!法治之路,不仅仅在于政策和立法上的一种宣示,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多种模式、多种渠道的法律措施来充实其内容,完善其运行。

法学界对创新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很多深入的思考,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模式。本文就是基于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和结社权的行使,探讨我国工会制度运行中的种种缺陷,并试图针对性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这种分析围绕结社权展开,对依结社权而产衍生的社团组织----工会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但是限于作者本身知识水平、理论素养、人生阅历等的限制,加之所能找到参考资料有限,时间也略显仓促,使得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难免显得肤浅或空洞。庆幸的是,至少在准备材料和写作过程中,我对中国的结社权和工会制度进行了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梳理,尽管有些可能未能完全表现在论文中,亦或所思与所写存在某些表达上的出入。结社权与工会制度的完善,远非拙文区区数万字能阐述和探究清楚,需要更多有识之士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如果本文在中国法治之路的浩瀚研究中,能激起一些小小的浪花,则善莫大焉。



[1] 1997年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将1982年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致  谢

    冬去春来,寒来暑往,两年的时间太匆匆。来不及品味丹桂飘香,来不及领略南湖秋月;CUBA哨声刚落,新图书馆正值新张;多想在晨曦的阳光下阅读,多想在黄昏的跑道上奔走;导师的淳淳教导犹在耳畔,同窗的孜孜身影还在眼前……华师的读研会成为我生命中的一段特殊的记忆,不但永不磨灭,反而历久弥新。

    感谢两年来所有悉心教授的所有老师,他们丰富的学识和严谨的态度无愧于这所百年老校,为我愚钝的心灵打开了一扇通往法学的窗,让我看到前进路上的亮光。读法律硕士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最大限度聆听全体法学老师的教诲,每每想到这一点我就倍感欣慰,这可能是法学硕士同仁难以享受到的恩赐。

    特别要感谢的是我的导师刘一纯教授,她对我论文的指导小到标点符号、遣词造句,大到选题结构、内容逻辑,无不事无巨细悉心指导。刘老师扎实的学术功底和严谨的学术态度让我印象深刻,我想不仅是在做学问,对我今后做人、做事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后,我还想感谢我自己。常常回味自己并非是一个特别果敢、坚韧且具有冒险精神的人,但却能在两年前的夏天义无反顾地选择到华师深造。尽管未来依然充满不可预测,更好或者更糟皆有可能,我还是为我当初的选择有一点小小的激动----这是我生命中的一段经历,一段传奇。

    同时,非常感谢拔冗莅临的各位专家、学者在百忙之中审阅拙文并慷慨指正。

 

 

2011年5月

于华师南湖畔

 

(原载于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55a3940100txp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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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吕群山
  • 执业律所: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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