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主体权利之八是否有变动工作地点的用工自主权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量:565

 近几年,经常会有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经营需要或者由于政府政策调整而引起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动问题。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往往会成为纠纷的导火索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把工作地点作为劳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即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亦与此基本相同。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因此,就上述案例而言,该化工企业进行整体搬迁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双方应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达成一意见,可由该企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提前预告通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类似情况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一成不变,有时是经营之需要,有时是国政策所致。但是,一概地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迁址或工作地点变动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考虑其合理性,如工作地点变动的区域或距离以及劳动者是否通勤方便等因素,这会从某种程度上严重挫伤用人单位的生产积极性削弱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工作地点变动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内部工作地点变动。内部工作地点的变动,实际上与调岗类似有的劳动者从此岗位调至彼岗位,有些劳动者工作地点需要经常变更,如出差、经营点转移、业务拓展等。《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规定依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私法考量,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却未规定工作地点变动所引起的相关权利义务如何变更。

  如果用人单位内部工作地点的变动是因为生产经营的要,而且工作地点的变动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必要的工作条件,作为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这种调动。

  二是用人单位同一地区搬迁。现实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在同一地区搬迁,比如用人单位从城区迁往乡镇,集中迁至工业园区等这种搬迁也极易会引发劳动关系的紧张。当前,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道路交通的改善也极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用人单位同一地区搬迁尽管会造成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通勤不便但用人单位提供了交通工具或补贴,或者规定上班时间推迟一小时等。

 用人单位只有多从劳动者利益考虑,把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作为变动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原则,才能有效地平衡和协调由此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冲突。

  三是用人单位异地搬迁。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初,是不会预料到会异地搬迁的。这种情况,只是在经营战略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会发生,而且这也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实质性变更,具有长期性等特点。如果双方不能就工作地点变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缔结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双方应就合同内容进行重新协调、变更,以达成新的合意。如上述案例中的某化工企业整体搬迁至苏北某地,势必会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家庭生活或其他方面,尽管该企业承诺将增加交通补贴,提高福利待遇,但如劳动者不愿随迁的话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工作地点变动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律在原则性规定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保护了用人单位的经营和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就内部工作地点变动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同一地区和异地搬迁时,仍应循协商原则,但基于合理性考量,同地区工作地点变动,在用人单位提供通勤方便或其他殊性待遇情况下,劳动者拒不履行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解除补偿责任,目前尚存在不同意见。而异地搬迁属于从一行政区域向另一行政区域转移,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发生重大的实质性变更,如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补偿等义务。


以上内容由刘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海军律师咨询。
刘海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9好评数3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19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海军
  • 执业律所: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19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