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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与销售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来源:余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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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年,A传媒公司与B销售公司就广告发布签订合同,双方就广告的费用、广告的制作内容、广告的发布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传媒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商场履行相应的义务后,销售公司一直未支付广告费用,因此涉诉。

法院审理: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意向,后签署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办案经过: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也约定的很清楚。关键在于传媒公司如何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代理律师在接手传媒公司的委托之后,仔细了解合同的签署过程,在合同之外是否有其他约定,合同什么时间开始履行的,如何履行的,是否有相应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或者视听资料等等。根据代理律师的指引,A传媒公司将其与商场之间签署的合同、播放的录像、播放的时间以及商场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提供给律师,用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庭审过程中,B销售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也表示愿意及时支付广告费用,遂促成调解。

律师点评:本案虽然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复杂,但是在诉讼过程当中,如何组织证据来证明诉请的事实,则需要十分慎重对待。提别是在202051日实施的最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进一步提高了要求。本案当中,双方虽然签署合同并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但合同的签订不等于合同的履行,主张合同权利的一方仍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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