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文集
靠挂情形下的主体责任的承担
来源:董修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2
浏览量:1287

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照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20121221日,法释〔201219号)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连带责任的特征,挂靠情形下,在实体权利上受害人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但在诉讼中,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受害人只起诉挂靠人(被挂靠人),挂靠人(被挂靠人)要求追加被挂靠人(挂靠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均未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应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照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20121221日,法释〔201219号)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连带责任的特征,挂靠情形下,在实体权利上受害人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但在诉讼中,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受害人只起诉挂靠人(被挂靠人),挂靠人(被挂靠人)要求追加被挂靠人(挂靠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均未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应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以上内容由董修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修志律师咨询。
董修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74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二道区福安街二道法院东门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修志
  • 执业律所:
    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0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吉林省-长春
  • 地  址:
    二道区福安街二道法院东门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