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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未过户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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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聂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淄博市张店区的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后被执行人的原配偶王某某以该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赠与其子聂乙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当排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法院驳回了聂乙的执行异议,聂乙据此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聂乙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聂甲和第三人王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被告聂甲将涉案房屋及车库赠与其子聂乙的约定尚未实际履行,涉案房产仍然登记于被告聂甲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仍然是被告聂甲。原告聂乙对涉案房屋及车库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聂乙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及车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现登记在聂甲名下,聂甲与王某某在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待聂乙年满18岁,聂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聂乙名下”,但也约定了“如聂甲在聂乙年满18岁前出售涉案房产,王某某有知情权,聂甲需把所得卖房款存入聂乙账户”等,即聂乙现对涉案房产尚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及车库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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