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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作者:英利所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9-30  浏览量:721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从对象范围来看人事争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从案件范围来讲,是指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哪些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哪些争议不可以申请仲裁。按照《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来讲,主要包括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两个方面: 

  一、受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上述受案范围,均属可以申请受案范围。 

  二、不受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 

以上内容由英利所律师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英利所律师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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