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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聂艳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浏览量:585

  一、传真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传真签字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在以传真方式互传合同之前,先签订确认书,并就合同拟约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再添加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要件,再互传签字盖章的合同;最好再以特快快递的方式邮寄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二、网上签的传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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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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