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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公证实务的若干思考
来源: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浏览量:749

针对近期因持续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而出现的不可抗力公证需求,结合《中华人名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公证协会关于不可抗力相关公证业务的办证指引》、《关于不可抗力公证业务的办证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业指导意见,就公证行业如何办理该类业务进行了若干思考,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通过前期咨询,准确甄别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表现形式十分相似,但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两者也存在一定区别。不可抗力的定义来源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法律后果就是该条的另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情势变更的概念及法律后果均来源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综上可见,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无论从法律依据、概念内涵、法律后果都存在巨大差异,在“表现形式类似”这件“外衣”的掩护下,很容易对大众造成混淆。综合起来,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等各类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二)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三)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

(四)免责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相对方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五)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因此,我们的公证人员在咨询环节,务必重视与申请人的交流,详细了解案情,充分掌握个案的法律关系、因果联系、办证目的等关键要素,结合疫情防控的大背景,综合运用上述理论知识,准确判断申请人的个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形,避免张冠李戴的情况发生。对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我们应该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省、市协会的业务指导意见,为其办理不可抗力事件/事实公证或不可抗力事件/事实的法律文书公证,帮助当事人向相对方主张免责;对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我们应当协助当事人通过提供保全证据、文书公证、协议公证、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形成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链,帮助当事人必要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熟练掌握各种应用场景对应的公证事项,为公证行业更好地提供不可抗力公证服务做好“热身运动”

疫情之下引发的各种社会现象,背后都伴随着各种法律服务需求,公证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不能置身事外。因此我们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将疫情下的各种社会现象进行法律剖析,过滤、重组为公证事项的应用场景,打造发挥公证价值的着力单元,为公证找准定位,提供综合性公证服务奠定基础。经梳理,目前典型的应用场景有如下几个:

场景一:从事外贸的企业或个人,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向国外的相对方提出免责主张,并已提前取得了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书(例如经促局出具的证明等等),但国外相对方以该类文书不能直接发往国外使用为由不予采信时,我们可以采用定式公证书第三十一式,为其办理不可抗力事件/事实类公证,或者采用定式公证书第三十三、三十五式,办理法律文书类公证,帮助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向外国主体主张免责事由。

场景二:承接场景一,如果我方企业或个人无法获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书,但仍希望向国内或国外主体主张免责,我们可以通过先办理政府、机关等各类官方网上渠道发布的通知通告类电子证据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企业停产停工现状保全公证,合同双方之间往来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保全,再以此办理不可抗力事件/事实公证的组合方式,帮助当事人以公证证据链的形式主张上述权利。

场景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打算履行上述附随义务,以便发生法律上的免责后果时,我们可以为其办理此类通知文件的签署公证、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

场景四:因延迟复工引起的各类劳务纠纷,用人单位或劳务者基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需要举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为其办理诸如《延迟复工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隔离证明》、《解除留观证明》等文书类公证。

场景五:针对当事人在固定和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要求公证处就不可抗力引发的一系列事实提供指导意见,以便作为其下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的决策参考时,我们可为其出具不可抗力法律意见书。

三、因“病”施治,对症下药,通过提供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灵活办理不可抗力公证

不可抗力公证并非单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它其实是如何围绕不可抗力提供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的统称。实务中的个案可能包含了上述多个应用场景,甚至超越上述应用场景,如果只简单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或者文书类公证难以满足客户需求,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我们需要深刻领会广东省和深圳市两级公证协会的业务指引精神,即“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情况、证明材料和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真实目的,充分发挥公证法律专家角色帮助申请人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使疫情客观存在的各种事实以及损害后果尽可能形成周延的证据链”。

四、坚守底线原则,合法依规办理不可抗力公证

(一)严格遵守公证法二十五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不可抗力公证一般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二)严格遵守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十八条规定,重点审查申请人申办该类公证的原因、目的和用途,并要求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人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各类防控文件/权威媒体的报道等等。

3、涉及免责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债务凭证。

4、申请人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其他相关规定完成该类案件受理、告知、核实、出证及归档等工作,做到即来即办,快速办理。

(四)严格遵守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八)款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非经公证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申请办理不可抗力公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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