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卉律师亲办案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一)
来源:许明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浏览量:1405

典型案例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一)

2020-05-08 12: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4月30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揭晓,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州息烽大鹰田2企业违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等十个案件入选。

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金额超过29亿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综合考虑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生态环境部最终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为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州息烽大鹰田2企业违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湖南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深圳某企业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上海奉贤区张某等5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违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包括赔偿磋商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程序、第三方调解组织主持磋商、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简易案件的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不成提起诉讼等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多数为本行政区域内较早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对于指导各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和污染企业逐步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案例一:山东济南章丘区 6 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3号煤井发生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废酸液和废碱液

被先后倾倒入废弃煤井内,混合后产生有毒气体,造成 4人当场死亡。该事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件涉及6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济南市章丘区3个街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2.4亿元。

磋商结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涉案6企业开展了4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涉案的4家企业达成一致,签订了4份共计1357.5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其中3家企业已实际履行,1家企业在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一期100万元后反悔,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企业继续履约。

其他 2 企业对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能达成共识,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其中 1 家企业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另 1 家企业承担 80%的赔偿责任。

本案受污染的土壤处于煤矿巷道内,巷道埋深约为77米,修复难度较高。目前,修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自主验收。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到2.4亿元,在全国范围有较大的影响,具有积极的宣传、教育和警示意义。一是本案涉及环境危害较大、修复难度和费用高、责任界定困难、磋商难度大,其处理过程和方式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二是索赔部门运用了磋商和诉讼两种途径索赔,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了有效修复,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损害数额较高的案件。

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与修复方案编制工作,根据案件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实际,先易后难、分类处理,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赔偿数额、缴纳方式进行磋商,及时开展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积累了赔偿磋商工作经验。由于该案件部分赔偿义务人对赔偿责任未能达成一致、一家企业对已磋商一致的协议未予执行,赔偿权利人分别提起诉讼。

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与司法审判的衔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后续相关制度的形成提供了较好借鉴。(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於方)

 

案例二:贵州息烽大鹰田 2 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公司)委托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劳务公司未按要求将废石膏渣运送至渣场集中处置,而是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倾倒区域长约360米,宽约100米,堆填厚度最高约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经鉴定评估,此次非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891.6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 134.2 万元,修复费用 757.4 万元。

磋商结果

2017年1月,在贵州省律师协会的参与下,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化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磋商,由化肥公司、劳务公司将废渣全部开挖转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库区进行覆土回填和植被绿化。达成协议后,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向清镇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确认赔偿协议有效。此后,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对大鹰田地块开展了生态环境修复,并于2017年12月前自行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探索了磋商的机制,细化了磋商的工作程序,探索引入了第三方参与磋商,提升了磋商的可操作性。二是探索了司法确认制度,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探索了企业自行修复的做法,引导企业自行组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根据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试点方案并没有直接规定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尝试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赔偿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磋商制度的实施。通过该案探索形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已被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认可和采纳。

同时,本案赔偿到位,污染地块的废石膏渣得到了清理,荒地复绿,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并被央视栏目《焦点访谈》专题报道,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 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复旦大学 张梓太)

 

 

 

案例三: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1日,原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击检查浙江某建材公司,发现该企业在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中和后的气体,将氮氧化物浓度由实际的400毫克/立方米左右降至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250毫克/立方米左右,通过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该案为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0.4 万元。

磋商结果

2018年8月6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达成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由赔偿义务人在其所在地开展替代修复,建设一个占地面积6372平方米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

该项目总投资286万元,其中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175.6万元赔偿金用于公园建设。修复项目由属地政府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资金决算审计。2018年12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19年1月16日,替代修复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浙江省第一起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积极探索了大气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实践路径。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部门联合,协作推进。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多部门协作推进,确保损害赔偿落实。二是严守底线, 创新方式。磋商双方围绕赔偿方式、工程监管等焦点进行磋商,最终结合企业诉求,在属地政府监管和第三方资金审计模式下,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在当地以替代修复方式建设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赔偿权利人委托第三方对修复工程进行评估。三是长期警示, 服务群众。这种替代修复模式,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改善了企业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浙江省首个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大气环境损害难以修复,由赔偿义务人以在当地修建生态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地村民成为生态公园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

该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企业自愿追加 1 倍赔偿金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也体现了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於方)

 

案例四: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0日,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原经开区环保局)对区内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油渍地面。随后,原经开区环保局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调查取证,确认了该企业向厂区内草地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的事实,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并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处理。经鉴定评估,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需开展修复的土壤面积约240平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114.7万元。

磋商结果

2019年7月11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经开区环保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进行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采用氧化技术进行原地异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包括鉴定评估报告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本案相应支出的鉴定评估费、恢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依据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需要开展修复的土壤进行修复,并将受污染影响但未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失 47.5 万元缴纳至滨海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用账户。目前,土壤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生态环境、公安协同合作,密切联动、健全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顺利开展。二是证据固定及时,为后续鉴定评估和磋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其提高认识,促成磋商成功。四是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为促使企业尽快履行协议、完成环境修复提供保障。

专家点评

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办理操作流程,进行了实践,并探索了需要修复和不需要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方面,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自愿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支付。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另一方面,将不需要开展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直接给付赔偿权利人。

本案既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又赔偿了不需要开展修复但造成损害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失,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应赔尽赔”要求的典型案例。(天津大学 孙佑海)

 

案例五:江苏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3日,原苏州高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原高新区环保局)接到对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偷排废水的投诉后,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查实该企业电镀废水渗漏经土壤流入河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采样监测渗漏废水pH值为1.98—3.41、化学需氧量(COD)为322—379毫克/升、总铜为119—183毫克/升,超出排放标准。原高新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评估,此次事件违规排放废水118吨,受到

污染的土壤总面积约为3400 平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22.7 万元。

磋商结果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赔偿义务人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了多轮磋商,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根据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应支付应急检测、污染清除、鉴定评估等费用195.9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恢复费用 103.8 万元,并对受损的土壤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缴纳了赔偿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受污染土壤清挖外运, 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并客土回填,将受污染的地下水抽取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目前,土壤、地下水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 地表水环境损害赔偿金由区财政统一调配用于苏州高新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鉴定评估依规开展,为后期赔偿磋商奠定坚实基础。二是赔偿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保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执行力。三是按赔偿协议要求,组织涉案企业开展土壤、地下水修复,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起到了“处置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宣传教育作用。

专家点评

本案的最大特点,是苏州市高新区建立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处置的会商制度。

本案初期,在环境保护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之后,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材料之后,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侦查取证,全程参与现场笔录、问询笔录的制作,为案件办理和证据的有效收集提供了合法保证。之后,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公安、检察、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协调, 建立并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的联合查办机制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处置的会商制度,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法精准办理。

实践证明,为了更加精准的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仅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生态环境部门只有与有关部门精诚合作,善于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办案的会商制度,才能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切实办理好,并在资金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确认等方面将责任具体落实。(天津大学 孙佑海)

 


以上内容由许明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明卉律师咨询。
许明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好评数3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政务新区来阳路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明卉
  • 执业律所:
    安徽顿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1*********7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滁州
  • 地  址: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政务新区来阳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