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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获巨款,卖房多年想毁约
来源:彭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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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卖了农村住房,如今该房屋拆迁获巨款,原房主不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0余年,主张《卖屋契约》无效,要求被告向返还房屋价款。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997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卖屋契约》,将原告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宅基地上的房屋以1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2017年年底,由于政府建设某项目,拟对原告名下的房屋进行征地拆迁。拆迁前,原告向拆迁指挥部申请,要求待争议解决后再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但被告在诉讼期间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某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独得全部的房屋拆迁价款180余万元,涉案房屋随后被拆除。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卖屋契约》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被告无法返还房屋,则应将房屋整体的价值(拆迁款)的40%支付给原告,经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卖屋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其次《卖屋契约》签订的时间为1997年9月4日,依照1988年12月29日至1998年12月31日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即原、被告签订《卖屋契约》时,并无关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的规定。再者,农村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征收程序,在征收补偿款发放之前需要对房屋产权进行调查确认,将被告作为征收补偿对象,补偿款由被告领取等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证明当地基层组织认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并实际确认被告为诉争房屋屋主,从而间接认可本案所涉房屋买卖有效的事实。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被告签订的《卖屋契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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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龙
  • 执业律所:
    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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