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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律师谈二00九年企业用工风险
来源:林维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25
浏览量:385
                                   莱州律师谈二00九年企业用工风险

     二00九年的脚步渐近,经济危机的风险也越来越近,全国上下从中央到地方谈危色变,各企业、各部门都已经以各种形式筹备分化二00九年的企业用工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以下情况请企业家们在制定二00九年工作方案时予以注意:
     一、 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签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 是否需要减薪、改变工作环境
为面对经济危机的压力减薪、改变工作环境、减少劳动保护条件是每
个企业最先想到的问题,具体实施时,要依法办理。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是否已经出现欠薪、欠缴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劳动者依据以上情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是否需要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工作未交接完毕,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企业需应对的其他问题,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随时为您解决。
风险与机遇是同在的,让我们利用法律手段从容面对风险,战胜风险,为二00九年的成功干杯!
                                                                                         林维强 律师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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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维强
  • 执业律所:
    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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