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小朋友被同伴戳伤眼睛致残,幼儿园与实施者监护人各赔一半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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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强(化名)在某幼儿园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伤小明(化名)的右眼致其八级伤残。近日,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幼儿园监管失职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事发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被判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小明及其家属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幼儿园系林某开设,2017年11月21日下午,小强在教室里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11月22日上午,小明在镇卫生院治疗,因未见好转下午转到县医院继续治疗,小强的母亲王某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11月23日,小明转到省医院住院治疗,12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住院医疗费11140.14元。因治疗效果不佳,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小明先后3次前往广州的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23925.44元。小明住院期间,该幼儿园园长林某支付22700元。不久后,小明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庭。

  经鉴定,小明右眼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小强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责任,因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该案发生在小明、小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小明、小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事故发生时小明、小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幼儿园的注意及防止义务应较大龄儿童有所加重,应负有监控幼儿学生危险行为并及时制止的职责。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并没有及时通知小明、小强的家长,双方家长分别于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次日早上才得知,故该幼儿园在履行合理管理职责中存在过错,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该幼儿园对于小明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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