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福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土地承包的相关法规
来源:王长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6
浏览量:299

2002829日通过2009829日第一次修正, 20181229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1993年《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因修改失效)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使农业承包合同规定的资源、资产使用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生产项目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四)保护所承包的资源、资产,不得损毁、破坏,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 
  (五)按农业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国家农产品订购任务,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承包金(产品),提供劳务。  

 

1999年《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因修改失效)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保证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

()土地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

()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重大改造,使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遵守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毁、破坏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闲置、荒芜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依法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现行有效)

  

  第六 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

  (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王长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长福律师咨询。
王长福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18好评数0
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81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长福
  • 执业律所:
    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20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唐山
  • 地  址:
    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