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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候,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郭天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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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不仅仅是在于对相互间感情的忠诚,还应当忠诚于双方共同的财产利益。只要双方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法院还没有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夫妻都应当看守好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减损的行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也不可以,这样会导致另一方可以实际分割的财产减少,违反《婚姻法》第47条规定。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诚,忠诚于共同感情和家庭以及共同财产利益,不得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永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男方拒不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他人。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比例按照男女双方28分割,男方少分财产。

一、离婚时,一方做出减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无论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进行时,做出的减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有没有影响到法院对离婚财产的分割,都属于违法行为,都适用减少财产份额,直至不分财产。法律要求夫妻遵守法律规定,互相忠诚,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毕竟双方虽然感情破裂了,毕竟还没有离婚,还是夫妻,相互间的法律义务还是在的。同时,法律禁止性规定是肯定不得违反的,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是不允许做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离婚前,一方做出减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侵占了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后请求对上述财产重新分割。减损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只要存在,它肯定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然违反了夫妻义务。也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性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在发现以后,一年内起诉请求就上述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重新分割,对做出违法行为的一方仍然可以适用不分或者少分的处理规则。

三、离婚减损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事诉讼法》111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如果是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不但要被处以罚款或者拘留,还要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决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妨害作证罪。《刑法》307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如果采取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意图达到转移、隐藏 财产、虚增债务等,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涉嫌妨碍作证罪。法院一旦发现案件线索,会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可能财产还没有拿到,却因为犯罪,先进班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场,感情淡了,散了,就坦坦荡荡,风轻抚云淡,明明白白把婚姻涉及问题逐一解决,一别两宽。不可违反法律,坑害曾经和自己同甘共苦过的另一半,良心有愧,德行有亏,临了,还违反法律规定。一旦被发现,还落得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弄得鸡飞蛋打,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法治在进步,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越来越透明。人民活得越来越透明。小动作少点,行为规矩点,可以减少弯路,不丢人,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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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天喜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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