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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闵济宏——李某某诉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来源:闵济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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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一、基本案情



19909月某电子公司经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该电子公司被宣告破产,涉案土地作为其破产财产被依法处理。


200411月,某建材公司于通过拍卖程序依法竞买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材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后,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尽快进场施工建设,县国土局曾于20061216日在《xx日报》刊登公告,要求在涉案土地上耕作的农户自行清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

 

但李某某将涉案土地上种植的小叶桉树砍伐后,又未经任何单位批准,擅自于2011年在涉案土地上种上花梨树苗9.34亩。


2012年,县政府征用该村土地时,其派出机构老城开发区管委会曾派员找李某某商谈地上花梨树的补偿事宜,但因给予李某某的补偿数额过低,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4822日上午8时许,县政府未通知李某某,即动用100多名警力包围现场,强行将李某某种植的9.34亩花梨树清除。




二、法院判决




李某某不服强制清除的决定,一审诉县政府某县政府行政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法院确认县政府强制清除涉案土地上花梨树的行为违法,但李某某诉请县政府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李某继续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李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认为李某种植花梨木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的土地行为,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三、案例分析




1、县政府强制清除涉案土地上花梨树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县政府对涉案土地上的花梨树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应界定为行政强制执行。


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行政机关限期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应当

①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②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③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在强制清除涉案土地上的花梨树前,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已向李某某履行了催告义务,但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却未告知李某某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且在李某某未自行清理涉案土地上花梨树的情况下,县政府亦未对李某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此外,对于非法占用他人土地所种植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实施强制清除行为。


故县政府强制清除涉案土地上花梨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强制清除林木的行为依法应确认为违法。



 2、县政府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李某某将案涉土地上种植的小叶桉树砍伐后,未经任何单位批准,又在案涉土地上种植生长周期长的花梨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因此,李某某未经批准在他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种植花梨树,属于非法占用他人土地的行为。


20131017日,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李某某限期自行清理地上花梨树后,其又拒绝自行清理。原判决据此认定李某某因非法占用他人土地种植花梨树且拒不自行清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并无不当。


故,虽然县政府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但是李某种植花梨树的行为本身已违法,所以其栽种花梨树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要求赔偿亦无任何事实以及法律的依据。


案号:(2016)最高法行赔申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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