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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在实践中的优、缺点
来源:乔传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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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及光磁存储材料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录音遗嘱与其他遗嘱相比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形成快捷、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点。

 

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继承法意见》亦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第二,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嘱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而引起争讼,影响遗嘱的执行。


     因此录音遗嘱最好有以下几项:

 

     第一,录音遗嘱应记载遗嘱人及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第二,录音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录音遗嘱中应当录下遗嘱人亲自口头表达的关于处分其遗产的明确意思表示。

 

     第三,录音遗嘱应当记载做出遗嘱的时间和地址,以便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

 

     第四,录音遗嘱录制完毕后,经回放校对后,应当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并注明封存的日期,交见证人保存。

 

      第五,录音遗嘱实施时,见证人应当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启封存的录音遗嘱载体,以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

 发布人:乔传浩律师   电话:158227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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