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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违约金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范渊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量:773

基本理论

      1.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违约方于违约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要功能在于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提供一种“威慑”,确保债权的实现。      2.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其二,存在违约行为。其三,对于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是否要求过错,应分别加以讨论。一般来说,若当事人违反结果性义务时(如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则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而违反方式性义务,则一般要求存在过错。      3.违约金的调整      (1)违约金数额高低的判断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相关损失大于或者小于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在连带保证责任中,若保证人没有对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则保证人无需对债务人支付的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      案   件:[(2019)最高法民终1104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赵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山西甲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表示愿意为山西乙有限公司和山西丙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自签署担保书之日起两年。现乙、丙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故赵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述担保书中,赵某并没有对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赵某不应对甲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赵某支付违约金900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未明确标准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利息等事由予以酌定。      案   件:[(2018)最高法民终781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浙江甲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乙公司不按期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由于双方对违约金标准未作出约定,本院参照浙江甲公司前述工程款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予以酌定。浙江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应当从2015年2月1日起参照合同约定的浙江甲公司逾期交工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之情形,违约方明确承诺愿意支付其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高额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   件:(2018)最高法民再303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甲公司在签订《协议书》之时,即已明确表示要在三个月内缴纳该违约金,故其对于违约金的金额有清晰明确的认识,该违约金的计算不仅系依据《出让合同》的明确约定,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之情形。甲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支付土地出让金,导致产生高额违约金,之后又明确承诺愿意支付该高额违约金,以换取市国土资源局继续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人民法院酌情调减违约金反而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判决将甲公司应向国土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由30356290元调减为11967000元,没有兼顾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四: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同标的物分别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就违约方的违约事由针对不同标的物分别主张对应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   件:[(2018)最高法民终57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陕西甲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中违约金与定金不能一并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房产购买协议书》中,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是分别对“可售房产”部分和“回购房产”部分作出的约定,马某等三人也是针对“可售房产”部分及“回购房产”部分向福源置业公司分别主张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甲公司既未履行“可售房产”产权证的办理义务,也未履行“回购房产”的回购义务,均构成违约。马某等三人同时主张“可售房产”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回购房产”的定金,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甲公司提出两者不能同时主张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五:      针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签订专利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与专利权的价值并非直接对应,而是因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专利权价值以外的其他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案  件:[(2019)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影响无效前已经签订专利权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效力。无效前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应当审查判断未履行部分是否系因行使专利权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许可费、转让费、侵权损害赔偿等系以专利权为基础的对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与专利权的价值并非直接对应,而是因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专利权价值以外的其他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实务要点六:      若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债务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及违约金,应认定先冲抵其所欠本金,再冲抵违约金。      案  件:[(2018)最高法民终199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根据本案欠款的性质(股权转让款),在大同甲有限公司所付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及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认定先冲抵其所欠本金,再冲抵违约金,故截止2012年6月12日,甲公司还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欠款金额为82058505元,并应向李某、张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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