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亲办案例
地役权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赵诗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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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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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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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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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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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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