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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对外效力
来源:赵诗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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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制度,从广义上看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与区分所有中的共有(互有)共有人作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人签订共有物使用管理合同;(2)共有人之间签订共有物之间的分管协议。前者所签合同对某特定份额的继受人是否有对抗性,前者涉及的共有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人员关系变化将不影响与第三人签订共有物使用管理合同之效力。而后者则则是共有人内部达成一个合意,签订协议时不涉及第三人。
按份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之全部虽有使用收益之权,惟共有人对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需征得他共有人之全体同意,非谓共有人对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权利。如共有人不顾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或收益,即属侵害他共有人之权利,若共有人占用共有物,构成无权占有。因此,需要通过协议或决议来确定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如何分别利用共有物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分为:可以同时分别利用之物,如一幢楼房为数共有人同时分别利用;不可以同时分别利用的,如共有之一块金表。那么相应的分管协议也必然会从空间和时间上将共有物的使用权益分配给各共有人。前者比较常见的有约定一块土地或房屋的某部归属某特定共有人使用;后者有约定各共有人使用顺序和日期安排。
我国《物权法》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对共有物之管理做了一定的规范。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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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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