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限购政策执行时点
(一)《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中住房限购的时点从2011年3月19日零时执行。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交易,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商品房预销售以网签认购和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2.存量房买卖以各区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3.2011年3月19日零时之前通过委托拍卖的,如能提供政策颁布之前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同时提供刊登拍卖公告报纸原件,证明拍卖成交在政策颁布以前完成的,可视作政策颁布以前达成交易。
二、购房家庭认定问题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88号)表述,居民家庭指“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三、拥有住房套数认定问题
(一)住房的认定以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以及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准。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三)已拥有住房套数的确定,以在查询时点上“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记载的住房登记套数为准。只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现有权属人或权属人之一,无论其何种房屋产权来源,均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
(四)两个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不作一套计算。
(五)房屋共有人之间的份额转移,不纳入限购政策范围。
(六)法院裁定的房屋转移,不纳入限购政策范围。
四、非本市户籍购房问题
(一) 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证明”是指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二)购房人是中央、省直单位等机构驻佛山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纳税或社保证明是省税务部门或省社保部门出具的,应同时提供其工作单位在本市的证明。
五、驻佛山部队军人凭军官证及部队证明,拟安置到佛山定居的离退休军人凭佛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相关信函,视同本市户籍。
六、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包括:结婚证或有记载其配偶资料等情况的户口簿,或未婚证明、离婚证,或司法、民政、公证等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